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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扬州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3人气:0
   扬州市近期出台了《扬州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这一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和旧房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行为,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将详细解读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节,以便市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新规。
  
  一、总则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扬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包括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
  
  三、基本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符合城市规划:拆迁活动需符合扬州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促进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在拆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遗址。
  
  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
  
  公开透明:拆迁活动的全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被拆迁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拆迁管理
  
  申请与审批
  
  拆迁单位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还需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此外,政府因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时,由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并需提交相关部门的预批准文件。
  
  公告与实施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如拆迁范围、期限等。一旦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如需变更,则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拆迁期间,若需延长拆迁期限,应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委托与监督
  
  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无论哪种方式,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管理部门还需加强对整个拆迁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活动合法合规。
  
  五、拆迁补偿与安置
  
  补偿标准
  
  根据不同情况,补偿标准有所不同:
  
  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其中涉及自然增长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住宅房屋:采用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具体金额根据评估确定。
  
  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期限或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安置方式
  
  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或易地安置。对于易地安置的情况,从一类区到二类区、三类区的补贴比例分别为3%和6%。如果被拆迁人在本市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家庭人均面积后再行补偿。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管理部门应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者。对于拒绝配合甚至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此期间,所有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活动均需遵循此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和操作流程,有助于平衡城市发展与居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支持并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共同推动扬州市的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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